法律分析的价值,不在复述事实,而在把散落的监管碎片,锻造成客户穿越风暴的罗盘。

当前,中国新能源企业正经历一场三线并进的结构性合规压力测试:美国以实体清单与出口管制延伸其域外管辖、欧盟以《外国补贴条例》(FSR)等新型工具重塑审查口径、中国自身的战略矿产与出口管制体系也在近年成体系升级——《稀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85号,2024年10月施行)确立全流程追溯,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39号,2026年6月15日施行)把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纳入规划管控与总量调控[1][11],商务部7月24日公告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[2]。

三者并非孤立事件,而是主要法域在产业链关键节点同步推进的规则升级。其本质,是将传统贸易争端升维为规则主导权之争——谁掌握标准制定、数据披露、技术验证的入口,谁就掌握产业定价权与风险分配权。

本文立足德恒恒信团队四大核心业务板块(跨境金融争议、上市公司债务重组、中德投资合规、国际仲裁),以头部新能源企业的跨境交易与建厂实践为切口,穿透三重监管表象,系统梳理可操作的合规路径与风险对冲机制。所有分析均锚定“法律风险识别—合规路径设计—交易决策支持”闭环,拒绝泛泛而谈。

美国实体清单、欧盟外国补贴审查与中国稀土追溯三线并进

一、实体清单:从技术禁运到管辖传导的链条

2026年7月24日,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将拉法特集团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[2][3]。表面看这是中方的一回合反制,实则提示出口管制已从单向工具变为主要法域间的双向博弈——对中国新能源企业,合规不再只是盯防美国实体清单的传导风险,也要算清中方管控名单与反制机制下的自身义务。

实体清单的影响不限于清单主体本身:美国《出口管制条例》(EAR)的“最小占比规则”(de minimis rule)可把含受控美国原产内容的外国制造物项一并纳入管辖——它解决的是EAR的管辖范围问题,与通常所称“次级制裁”并非同一制度[4]。中国《出口管制法》第十二条规范的是中国出口经营者的许可义务,与美国实体清单的域外效力无涉[5]。

需特别注意,商务部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(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)第二条的适用范围,是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“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(地区)及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”的情形;依该办法第五条,遇到上述情形的中国主体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;第七条确立禁令由工作机制评估决定、商务主管部门发布;第八条给企业留了申请豁免之途[6]。在欧盟设有居民主体或法人的企业,还应评估欧盟《阻断条例》(Regulation (EC) No 2271/96)的并行适用性——其适用以其附件所列第三国法律为限,主体范围以第十一条为限[7]。德国《对外经济条例》(AWV)第55a条第1款把半导体(第16项)、关键原材料(第25项)等列入跨行业审查清单,申报义务与表决权门槛另见该条第4款与第56条第1款;触及相关供应链的在德并购即可能触发安全审查[8]。

这意味着,合规动作必须前置至供应链上游——例如,宁德时代若向某实体清单企业提供电池管理系统(BMS)芯片,即便未直接出口美国技术,是否触发“最小占比规则”,仍取决于产品中受控美国原产内容的比例与物项归类等前提。

BMS芯片合规前置至供应链上游

二、欧盟外国补贴审查:从贸易救济到交易审查的工具扩展

欧盟侧的压力则换了工具箱:从传统贸易救济调查,扩展到《外国补贴条例》(FSR)这类新型审查——其以经营者集中与公共采购申报为主要入口,并保留依职权调查空间(第九条;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与义务见第20条第3款、第21条第1款,公共采购见第28条、第29条第1款)[9]。但须注意,传统的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中,反倾销适用Regulation (EU) 2016/1036、反补贴适用Regulation (EU) 2016/1037,FSR(Regulation (EU) 2022/2560)调整的是外国补贴审查,与前两者各成体系、不可混用[9][10]。

关键在于证据标准:财务报告所采用会计准则的可比性,往往成为举证效力的争点。在中东设立合资SPV的新能源项目中,若融资结构包含中国政策性银行贷款,视SPV所在地、股东性质与融资文件约定,可能需要同步准备两套财务底稿——一套按IFRS口径对接境外融资与审查场景,另一套按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对应境内监管场景;是否必须,须结合项目结构个案判断。此类前置投入,往往是避免交易在审查环节受阻的关键。

三、稀土新政:从总量调控到全流程追溯的制度闭环

与外线压力并行的,是中国自身监管体系的成文化升级: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39号)已于2026年6月15日施行,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实行规划管控、总量调控与保护性开采(第五条第三款)[1];专项法规《稀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85号)则确立稀土资源国家所有、保护性开采与总量调控的基本制度,并要求企业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、如实记录流向、录入追溯信息系统[11]。

对处在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、金属冶炼、综合利用与出口环节的企业,流向记录与追溯录入已是法定义务[11];对下游新能源企业而言,合规动作随之从“应对外国管制”扩展为“先问上游拿不拿得出追溯记录”——供应链出海的前置问题,变成了对上游合规文件的现实核查。

四、三线交汇处的系统性解决方案

当实体清单、反补贴、稀土新政形成监管合力,单一应对策略必然失效。以下三项系统性工具可嵌入交易全流程:

三项系统性合规工具

第一,德国合规体检矩阵。针对拟在德并购或已有在德经营的新能源企业,该矩阵覆盖《对外经济条例》(AWV)第55a条第1款(半导体列第16项、关键原材料列第25项)与第56条第1款(表决权比例门槛)等审查维度,形成申报指引、股权穿透图、供应链地图三项标准化底稿[8]。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境内目标企业、表决权触及第56条第1款门槛且目标属于第55a条第1款所列行业的,即需启动该体检。

第二,欧盟FSR问卷中译对照表。该表非简单翻译,而是逐项标注欧盟官方说明对中文术语的解释逻辑。例如,FSR先界定“外国补贴”(以财政资助为核心要素,并须授益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经营企业、具特定性),再独立判断其是否扭曲内部市场(第三条、第四条),两步不可合并——“地方政府人才引进补贴”是否构成FSR意义上的补贴,须依该定义与例外逐层判断[9]。此工具可嵌入此类跨境合资项目的融资文件谈判,确保对外披露的补贴信息完整、可核。

第三,跨境争端预防委员会(DPC)机制。该机制为本文建议的方案设计:借鉴国际商事调解的常设专家思路,约定在项目融资协议中设立由技术专家、财务专家、法律专家组成的常设委员会,对电网并网延误、碳足迹核查分歧等高频争议点进行前置评估。宁德时代—特斯拉长单中若约定SIAC管辖,DPC 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能否采纳、分量几何,仍由仲裁庭个案裁量——SIAC 2025年规则第32.3条确立的是:仲裁庭判断证据的可采性、关联性、重要性与证明力时,无须适用任一准据法的证据规则[12]。

FAQ

Q1:宁德时代与特斯拉的长单中未披露“不可抗力条款”,是否导致协议无效?

A:先分清两件事——未披露不等于未约定:长单未披露条款,不能证明条款不存在;即便确未约定,也不影响合同效力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条的不可抗力规则属法定免责事由,未约定不妨碍依法主张[13]。

若因欧盟电池法规(EU 2023/1542)新增义务在履约期内生效(具体义务适用日期以其现行合并文本为准)导致履约不能[14],可否主张部分免责,仍须满足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(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)及因果关系等法定要件,并履行通知与证明义务(第五百九十条)[13]。建议补充“法律变更”条款,把法规重大修订的风险分配与举证安排写明——约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性,而非把法规修订当然变为法定不可抗力。

Q2:腾讯并购AI初创公司若涉及开源模型训练数据,是否必须完成GDPR与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》双轨审计?

A:须逐项判断,而非当然双轨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通过安全评估、认证或订立标准合同等法定路径之一;GDPR 第44条要求跨境传输符合其第五章规定——通常先判断有无第45条充分性认定或第46条适当保障;二者均不具备时,方可在特定条件下评估第49条例外,且仍须满足GDPR其他适用要求。

是否同时触发两套义务,须先核对GDPR第三条的地域适用范围,再依中国现行数据出境规则(含申报门槛与豁免情形)逐项判断——训练数据是否含个人信息、规模多大、流向哪里,都只是判断的起点[15][16]。

Q3:中国新能源企业与沙特主权基金合资设立SPV,能否直接援引中沙BIT第八条启动ICSID仲裁?

A:不能直接启动。现行中沙 BIT 为1996年签署、1997年生效文本;其第八条确立的是“协商六个月先行、未果原则上诉诸东道国有管辖权法院”的路径,仅国有化、征收补偿款额争议可另行提交 ICSID——一般合资 SPV 的普通商业争议不在其内[17]。

[1] 国家行政法规库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39号,2026年5月15日公布、2026年6月15日施行)第五条第三款,http://xzfg.moj.gov.cn/front/law/detail?LawID=1815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2]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《公布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》(2026年7月24日),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zwgk/zcfb/art/2026/art_2c9a32aa73bf4f5ea80ffa83e62fb259.html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3]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(2026年7月24日),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syxwfb/art/2026/art_4415765208fc48fa979c3c0d25b1b9b7.html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4]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(BIS):《出口管制条例》(EAR)第734部分(§734.4最小占比规则),https://www.bis.gov/regulations/ear/734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5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十二条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检索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3日。

[6] 商务部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(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)官方文本PDF(第二、五、七、八条),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dl/file/20211203230837.pdf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7] 欧盟EUR-Lex数据库(eur-lex.europa.eu):检索 CELEX 编号 31996R2271(Regulation (EC) No 2271/96《阻断条例》现行文本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3日。

[8] 德国联邦法律数据库(gesetze-im-internet.de):《对外经济条例》(AWV)第55a条(第1款第16、25项,第4款)、第56条(第1款)现行文本,https://www.gesetze-im-internet.de/awv_2013/__55a.htmlhttps://www.gesetze-im-internet.de/awv_2013/__56.html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9] 欧盟EUR-Lex数据库(eur-lex.europa.eu):检索 Regulation (EU) 2022/2560《外国补贴条例》全文(第一、三、四、九、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八、二十九条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4日。

[10] 欧盟EUR-Lex数据库(eur-lex.europa.eu):检索 Regulation (EU) 2016/1036(反倾销基本条例)、Regulation (EU) 2016/1037(反补贴基本条例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4日。

[11] 国家行政法规库:《稀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85号,2024年10月1日施行)第十四条,http://xzfg.moj.gov.cn/mobile/law/detail?LawID=1726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。

[12]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SIAC)官网→Rules→SIAC Rules 2025(第32.3条,证据裁量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4日。

[13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、第五百九十条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检索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3日。

[14] 欧盟EUR-Lex数据库(eur-lex.europa.eu):检索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2(欧盟电池法规现行合并文本,含2025/1561号修订调整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4日。

[15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检索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3日;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》(2023年2月24日公布):国家网信办,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3-02/24/c_1678884830036813.htm(实访校验:2026-08-23);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》(2024年3月22日公布,含申报门槛与豁免情形):国家网信办,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4-03/22/c_1712776611649184.htm(实访校验:2026-08-24)。

[16] 欧盟EUR-Lex数据库(eur-lex.europa.eu):检索 Regulation (EU) 2016/679(GDPR正式文本,第四十四条及第五章),检索日期2026年8月24日。

[17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》(1996年2月29日签署、1997年5月1日生效)第八条: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文本页 https://www.fmprc.gov.cn/web/ziliao_674904/tytj_674911/tyfg_674913/200206/t20020604_9866747.shtml ;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状态页 https://treaty.mfa.gov.cn/Treaty/web/detail1.jsp?objid=1531876747758(实访校验:2026-08-2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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